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5-03 浏览 27142 次
族地区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免征所得税,再减半征收2年所得税;对民族自治州、县的其他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七、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23.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建立湘西地区银企合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银企洽谈会。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行项目评估。根据国家对基础设施项目延长贷款期限的规定,积极帮助企业申请长期贷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2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各类商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逐年增加对湘西地区的投入。加快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的评估审贷,根据建设进度保证贷款及早到位。探索开展以农村电网、公路、城市基础设施、水电开发等收益或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担保业务。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联社,可推行一级法人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进一步推广农产小额信用贷款,提高覆盖面,增加贷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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