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6980 次
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自治县境内还居住着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下设乡、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五峰镇。

  第三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

  自治机关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机关领导和团结自治县各民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和对口支援政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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