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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积极探索,推进体制创新,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只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教育,依法做好征兵、民兵预备役建设等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
第九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弄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