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6972 次
作假、以权谋私、铺张浪费等不良作风和行为。

  第十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婚姻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自治县在本行政区域外设立的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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