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6970 次
本地方的矿产资源。

  自治机关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在自治县兴办采矿企业,开发矿产资源。采矿企业业主按照规定向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在指定的范围内开采。

  自治县内应当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充分发挥水电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制定水电发展规划,设立水电发展基金,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在发展水电的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的优惠条件,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兴办水电事业。

  自治县的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上省网的小水电电价享受国家给予小水电的优惠政策。在自治县内生产、经营的电量山发电企业,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在自治县缴纳所得税。

  自治县内应当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用于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等。

  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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