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6978 次
条 自治机关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民族风情等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开发旅游资源,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生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辖区内交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发展交通事业。

  自治机关制定乡利公路建设规划,按照自愿合理以及建设成本和使用效益恰当的原则,多渠道融资修建和养护乡村公路。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在上级邮政、通讯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共同更新,改造城乡邮政、通讯设施,加强邮政,通讯网点和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商品流通体制。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条件,发展民族贸易企业。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多口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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