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6985 次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和政策,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对某些确需征收、减免的税收项目,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征税、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机关加强对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渠道筹集和融通资金.办好农相信用合作社,落实各项优惠利率贷款,办好财政贴息贷款。

  自治机关保护具有从事金融、保险业务资格的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依照山区和民族的特点,自主地制定本地方的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倡导尊师重教,重视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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