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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应当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向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进展及处理情况。
第六条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信息分析及处理
第七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发出预警。
第八条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收集的综合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整理,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信息联络员会议,并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汇报或向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各地市传递。
第九条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库,存储经分析、归纳和整理后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条 对真实性、科学性难以确定的重要信息,以及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当由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省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