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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密切的重要信息,应建议召开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并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汇报工作。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省政府、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及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发布。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发布全省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林业部门发布茶叶、干鲜果品、食用菌等初级林产品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工商、质监、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必要时,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发布的信息及时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