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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具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如实提供申请者身份的证明材料及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三)基本卫生设施(含消毒、卫生防护设施等)清单及相关的卫生安全性证明资料;
(四)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五)食品从业人员名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