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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要继续健全完善农机“以钱养事”的工作机制,明确乡(镇)农机推广的公益性职能,提出服务项目,制定服务标准,建立乡(镇)农机公益性服务运行机制,落实好省级财政“以奖代补”和县级财政预算等农机公益性服务经费。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促进和培养壮大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坚持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支持、部门指导、市场取向、逐步规范”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机协会、农机中介服务组织、农机作业组织,完善农机维修网点建设,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要切实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鼓励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各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