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5-17 浏览 27295 次
口登记制度,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发文明确。对进城入镇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城乡劳动力市场。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劳动供求信息,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力、发展打工经济服务。大力推行投资入户、智力入户、就业性入户、照顾性入户等做法,支持农民到城镇落户。鼓励农民到城镇购房或按规划建房,其建房用地与城镇居民同等对待。为支持农民进城入镇建房,省里单列部分农地转用计划指标。对进城打工的农民,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消暂住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建筑企业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只能按规定收取工商登记费,不允许搭车收费。农民外出打工所需证件,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一律只收工本费。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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