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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农业税减免政策。改进农业税减免方式,灾歉减免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社会减免必须实行先减免后征收,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因退耕还林减少的农业税计税土地要及时予以核减。继续执行退耕还林优惠政策,减征农业税,由此造成的财政短收,由各地在转移支付资金中消化;个别退耕还林面积集中、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合理运用农业税减免政策,确保“户户减负”。要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改革后的每个农户负担要比其2001年的总负担有所减轻。对转包他人土地的应税负担,仍按照“谁种地,谁纳税”的原则处理。
4、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收工作。坚持依法治税,农业税的征收权力由乡镇财税所行使,村组干部可以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及其附加征管工作,但不得代征农业税。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必须聘请的协税员,应通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要加大力度,积极清收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形成的农业税尾欠,对确实难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