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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改善发展环境。
1、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强化服务意识。竞争性项目,由县(市、区)自行审批;企业出资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审批。对省保留审批的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降低审批费用。对农业区域布局调整建设用地优先安排,重点倾斜。
2、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降低市场准入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和企业冠名条件。严格界定并尽量减少先审批后发照的项目,实行后置审批方式改革,积极推行现场审批、现场年检等方式。
3、严格控制涉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