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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七、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八、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在监管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九、对举报违规经销或使用高度、高残留农药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