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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建设,依托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或其它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立示范区药物残留快速检测室,在示范区主要地块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网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二)按照全程监管的要求,做好示范区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质量可追溯要求,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农田生产档案、企业生产档案。在示范区内经销农业投入品的单位对经营的农业投入品的来源及去向应当进行详细记载;农户对农业投入品的来源及使用情况、生产的农产品的去向应当进行详细记载;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对原料来源,生产、加工的农产品质量情况,生产、加工后的农产品的去向应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