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29 浏览 23974 次
,折合粮食,核定产量或者比照粮田核定产量,由县确定,报省备查。

  本条(一)(二)项所列各项农业收入,一律以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木材、竹、桐子、桕子、油茶子经过纳税人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出售的,折成原品种计算。

  第六条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

  第七条 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对勤劳耕作、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三、税率

  第八条 全省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百分之十一;各市、县的平均税率,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各地经济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应根据所属地区各纳税单位的经济情况和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地区各纳税单位的税率。由于目前各纳税单位的经济情况有差别,对经济条件好的纳税单位,税率要高一些,经济条件差的单位,税率要低一些,但全市或全县的平均税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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