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1 浏览 29063 次
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或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已经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批准并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进行重新审核,予以公告。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农监办《关于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183号)中的规定,通过公示牌(栏)向农民公示,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规定项目、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凡未经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批准的,都属于不合法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凡是按规定应公示而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农民有权反映并拒绝缴纳。

  三、认真抓好专项治理,严禁变相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各地各部门要抓好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机服务、农村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民建房、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外出务工的收费和农村供水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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