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1 浏览 29078 次

  某地乡村两级办学减收补助=该地2000-2002年实际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中用于乡村两级办学支出的三年平均数。

  (四)乡镇机构运转支出补助。根据各地(含市辖区)实际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中用于计划生育支出、优抚支出、其它支出数和各地财力状况分档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地乡统筹净减收转移支付=该地2000-2002年实际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中用于计划生育支出、优抚支出、其他支出的三年平均数×补助系数

  补助系数:各县(市)人均财力1.2万元以下的享受省一般转移支付的困难县(市)为100%,1.2—1.5万元的为80%,1.5—2万元的为60%,2万元以上为40%,市辖区为40%。

  三、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的财政补助实行分级负担。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外,各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额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各地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和补助数额要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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