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1 浏览 29070 次
备案。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可收取的税费和国家规定的“一事一议”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各地不得截留、挪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的监督检查,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精神,以及《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现就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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