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1 浏览 29059 次
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反映。村级组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九、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财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二十、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村级组织应当努力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高利贷、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积极化解村级旧债。严禁将村级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的筹资投劳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印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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