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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育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继续增强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强化国家基层经济技术服务部门作用,鼓励、引导和发展农村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扩大乡镇“三农”服务中心试点。加强对农村“五大员”的培训和管理,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增强整体服务功能。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引导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搞好信息服务,维护成员权益。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
(七)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继续完善和动态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发展福利事业,加大公共福利设施投入,鼓励支持民间团体和个人创办社会慈善事业,扶持民办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