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7-04 浏览 24815 次
叶和蚕桑等生产,但不得种植粮食作物,否则集体有权收回。

  (4)社员自留山划定以后,山权归集体,不准买卖、出租和转让,所栽树木永远归社员所有,允许继承,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自留山使用证。

  三、抓紧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

  (1)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是一个整体,必须同时进行,不能顾此失彼。

  (2)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既要借鉴于农业生产责任制,又要考虑林业本身固有的特点,因山制宜,因林制宜,积极推广专业承包、联产(值)计酬责任制,可以承包到组、到劳,也可以承包到户,不要拘泥于一种形式。具体到一个生产队实行那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一定要尊重群众的意愿,由群众集体讨论决定。过去已经建立的责任制,只要符合党的政策,符合群众的意愿,而又办得好的,就不要轻易变动,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完善、提高。

  (3)大面积林木、大片荒山造林,一般应建立林场或专业队(组)专业承包责任制,也可配备专职护林员,分片(段)承包管护,付给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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