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7-04 浏览 23241 次
林特产税的新品种,应经县提出意见,地区审查,报省批准。

  第四条 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木材,按实际销售额百分之三十计算,原竹按实际销售额百分之八十计算。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统按查实或评议的销售额计算。对于搞投机倒把的,除按全额计算征收外,另行加征一倍至五倍的税额。

  竹、木由纳税人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的,按照实际销售额打折计算(具体折率由市、县根据其用工、成本等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地区和省备查)。

  茶叶、制茶用花、白菊花、丹皮、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类等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按实际销售额计算,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按查实或评议的销售额计算。对桐子、桕子、油茶子由纳税人加工成油脂出售的,按实际销售额计算(油饼收入不征税)。

  白芍按照评定的常年产量计算,零星分散产区可按实际销售额计算。

  第五条 农林特产税的税率规定如下:

  白芍为百分之十五;

  丹皮为百分之十三;

  茶叶、制茶用花为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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