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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发展订单农业,鼓励境内外企业和经营者与农户签定农产品产销合同。供销社要进一步放活机制,加强与农户的产销联系。对按照合同购销农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凭合同和购销清单上注明的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产销双方规范合同文本,完善合同内容,调处合同纠纷,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6、大力发展农村营销队伍。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各种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进入农村流通领域。放手发展一批农民经纪人和运销大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流通协会建设的扶持和对农民经纪人、运销大户的培训。对经营业绩突出、带动农户较多和纳税数额较大的专业流通协会、农民经纪人和运销大户,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