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7-18 浏览 25327 次
业改制,根据企业的经营需要,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在改革过程中,要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对于拖欠财政部门的借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直接转增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或由改制后企业承继等方式解决;对于其他债权,应通过协商办法解决。

  (六)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潜亏挂账,历史遗留的坏账以及其他资产损失,经批准予以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国有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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