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下一主题: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
(六)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潜亏挂账,历史遗留的坏账以及其他资产损失,经批准予以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国有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