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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第一个问题。发现权和品种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该规定明确了发现权只是发现者享有的一种荣誉权和被奖励权,发现权的客体是已存在的自然事实,发现人对其发现的客体并不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同时,发现本身也是一种事实,故发现权不能转让,不能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继受取得。发现权人可以享有精神上的利益,如获得证书、表明身份、受领荣誉等,也可以获得奖金或者其他奖励。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桃源大叶”母本野生茶树的发现权应当由发现该株野生茶树的当地群众和原桃源县太平铺茶场职工卢万俊、黄汉元等享有,被上诉人古洞春公司不享有“桃源大叶”母本野生茶树的发现权。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