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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5-10-05
【实施日期】1995-07-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京财预[1995]第2085号
1995年10月5日
各区县财政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