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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04-01
【实施日期】1988-04-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卫财字[1988]第153号
1988年4月1日
市属各局,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工会,各医疗单位,市医药公司、药材公司,各大专院校: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滋补营养药品和非治疗必需的药品、药用食品以及非治疗性商品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规定的精神,我市曾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补充规定》。几年来,由于各医药部门和各享受单位的认真贯彻执行,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克服药品浪费、节约经费支出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鉴于近一、二年来各地药品生产部门又陆续生产出一些与规定的自费药品范围性质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