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08 浏览 25315 次
按成本收取学费的政策。具体收费标准,分别由省级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

  五、加强学校“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代办服务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浙江省学校教育收费票据,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附件:2006年秋季实行免收学费农业种养技术专业代码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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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秋季实行免收学费农业种养技术专业代码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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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高专)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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