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邓万明填写有关政审内容和盖章后,再上报县、市公安局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致使林雪婷、江爱兰、郑爱芳顺利申领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的通行证并出境到台湾地区。事后,被告人邓万明收受林杰价值1800元的摩托罗拉t2688手机一部和接受吃请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同案人森杰的供述,证人林雪婷、江爱兰、郑爱芳、吴秀娇、吴贵春、范宝莲、孔玉英、杨寿坤、张涛的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邓万明身为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民警,在负责办理申请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明知林雪婷等三人企图出境到台湾地区打工,仍予以非法办理出入境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以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邓万明辩称:其行为不应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且其行为即使成立该罪,亦不属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因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予以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