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雪婷等三人又通过林杰,将冒名吴秀娇、范宝莲、孔玉英的《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等材料交给被告人邓万明,被告人邓万明审核填写了有关政审内容并盖章,又帮助办理了虚假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后,将上述材料交还林杰。林杰将上述材料交给林雪婷等三人,由她们各自向柘荣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出入台湾地区的通行证。其后,林雪婷等三人均顺利领取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的通行证并出境前往台湾地区。事后,被告人邓万明收受林杰价值1800元的摩托罗拉t2688手机一部。在本案审理期间,因被告人邓万明已将该手机丢失,被告人邓万明的近亲属退出该手机价款1800元人民币。
另查明,2005年6月17日,因同案人林杰去向不明,在柘荣县公安局干警的要求下,被告人邓万明通过电话联系,了解到林杰在柘荣县茶叶公司宿舍,从而帮助公安人员将林杰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同案人林杰的供述证实:1999年6、7月份,其与台湾地区人简文雄认识后,便合谋介绍大陆女青年赴台湾打工渔利。1999年12月至200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