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其欲介绍林雪婷、江爱兰、郑爱芳等三人前往台湾地区打工,因她们三人均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便找到时在柘荣县公安局宅中派出所任户籍警的被告人邓万明,告知上述三人均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但欲与台湾地区人登记结婚后以探亲的方式前往台湾打工的情况。在其的再三要求下,被告人邓万明分三次帮助办理了林雪婷、江爱兰、郑爱芳三人冒充宅中乡的吴秀娇、范宝莲、孔玉英的加急身份证申请表及相应的户籍证明,从而使上述三人顺利地与其联系介绍的台湾地区人简文雄、徐政德、张祚元等三人在宁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其后,被告人邓万明又帮助审核填写了《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中有关政审的内容,并盖章。通过被告人邓万明的帮助,林雪婷、江爱兰、郑爱芳均顺利领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的通行证,并出境前往台湾地区打工。事后,其有送给被告人邓万明一部摩托罗拉t2688手机。
2.证人林雪婷、江爱兰、郑爱芳的证言可以证实:1999年12月至2001年5月间,她们三人通过林杰介绍,欲前往台湾地区打工,因她们三人均未达到满20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