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余宏湘等贩卖、运输毒
下一主题:朱承岭受贿案
8.林雪婷、江爱兰、郑爱芳等三人冒充吴秀娇、范宝莲、孔玉英等三人申请出境材料等三份书证可以证实:林雪婷、江爱兰、郑爱芳等三人冒充他人后,分别与台湾地区人简文雄、徐政德、张祚元等登记结婚,并顺利申领到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的情况。
9.柘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可以证实:被告人邓万明收受林杰所送的摩托罗拉t2688型手机价值1800元。
10.被告人邓万明的供述可以证实:1996年至2005年期间,其在柘荣县公安局宅中派出所任民警,主要负责户籍等内勤工作。
1999年12月至2001年5日间,同案人林杰告知,林雪婷、江爱兰、郑爱芳等三名女青年要去台湾地区打工,因三人均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因此要求其帮助办理林雪婷、江爱兰、郑爱芳等三人冒充宅中乡其他未婚女青年的户籍及身份,其开始不答应。但在林杰的多次要求下,答应帮助办理,并让林雪婷、江爱兰、郑爱芳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