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万明骗取出境证件案
发布时间 2014-08-10 浏览 27122 次
予以明确。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客观行为方式表现为领导、策划、指挥等行为,或者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介绍、引诱等行为。本案中,邓万明并没有自己实施或帮助同案人林杰实施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或者在林杰的指挥下,实施拉拢、介绍、引诱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因而就此角度而言,邓万明与同案人林杰并不共同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实施骗取出境证件行为的,则无论行为人是否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共同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同犯罪,亦无论其所实施的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直接导致组织者成功地让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人的行为均应按骗取出境证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虽然邓万明的行为在客观上直接帮助林杰等人骗取了出境证件,并间接地使林杰组织的林雪婷等三人偷越了国(边)境,但按上述刑法规定,在邓万明仅实施办理林雪婷等三人假冒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