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承岭受贿案
发布时间 2014-08-10 浏览 25465 次
军的任职、收入情况、扣押物品清单、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朱承岭的户籍证明等,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承岭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承岭对起诉书指控其收受贿赂数额和次数供认不讳,但辩称其主体身份不属国家工作人员,故其行为只能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其辩护人提出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该社副主任、主任由联合社权力机构选举产生,并非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朱并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主体身份不属国家工作人员,故其行为不能构成受贿罪而只能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朱承岭收受陈浩龙、施新权、郑军的贿赂与他们的职务升迁没有必然联系,朱收受他们的钱财系上下级之间感情上的礼尚往来,朱没有为他们谋取利益,故起诉书指控朱收受上述3人贿赂而构成受贿罪的三节事实依法不应予认定;侦查机关录取证人徐敏证言地点是杭州市陆军疗养院,取证程序违法;被告人朱承岭在侦查阶段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1995年至案发前收受施见、陈浩龙、施新权、郑军等人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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