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承岭受贿案
发布时间 2014-08-10 浏览 25461 次
997年底、1998年上半年和1999年春节前分别送给朱承岭现金人民币2万元、4万元和8万元,朱为其公司提供资金帮助和进行项目合作的情况;该证言得到证人何鸣儿证言和相关协议、资金往来情况、资金往来凭证、合同等书证佐证。

  (3)证人陈浩龙证言证实其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和1999年春节前先后四次共送给被告人朱承岭现金人民币4.5万元,朱为其职务升迁提供帮助;该证言得到省社党组会议纪要、陈的任职和收人情况等书证佐证。

  (4)证人施新权证言证实为感谢被告人朱承岭在其职务升迁中的关照而于1997年春节前送给朱人民币2万元;该证言得到省社党组会议纪要、施的任职和收入情况等书证佐证。

  (5)证人郑军证言证实为感谢被告人朱承岭在其职务升迁上的帮助和工作上的支持而于1998年、1999年、2000年春节前共送给朱人民币3万元;此证言得到省社党组会议纪要、郑的任职和收入情况等书证佐证。

  (6)认定被告人朱承岭主体身份的证据有浙江省委、省政府干部任免通知、省社营业执照和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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