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承岭受贿案
发布时间 2014-08-10 浏览 25459 次
(7)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和证人王狄秀证言证实扣押款物情况。

  (8)另有省社领导职务分工、议事工作规则、省检反贪局情况说明、美元汇率证明、破案经过和被告人朱承岭的户籍证明等取证在案。

  (9)被告人朱承岭对其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数额和经过情况以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等均有供述在案,所供与前列证据相印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分别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朱承岭及其辩护人辩称朱不属国家工作人员,经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对全省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行业管理职能。被告人朱承岭担任该社党组书记系中共浙江省委决定,其担任该社主任历经省委提名、大会选举、省委通知、省政府公布等一系列程序,其担任该社副主任也历经类似程序,故其任职情况符合委派情形,其属受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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