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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另有省社领导职务分工、议事工作规则、省检反贪局情况说明、美元汇率证明、破案经过和被告人朱承岭的户籍证明等取证在案。
(9)被告人朱承岭对其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数额和经过情况以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等均有供述在案,所供与前列证据相印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分别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朱承岭及其辩护人辩称朱不属国家工作人员,经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对全省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行业管理职能。被告人朱承岭担任该社党组书记系中共浙江省委决定,其担任该社主任历经省委提名、大会选举、省委通知、省政府公布等一系列程序,其担任该社副主任也历经类似程序,故其任职情况符合委派情形,其属受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