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承岭受贿案
发布时间 2014-08-10 浏览 25462 次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子以采信。但辩护人所提的朱主动交代收受施新权2万元贿赂亦系坦白的意见,经查证,侦查机关在朱供述前已录取施的证言,并掌握该节犯罪事实,故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提出朱的犯罪行为并未产生损害省社利益,经查,省社与今日房地产公司合作的满陇桂雨项目尚处于亏损状态,故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朱承岭的辩护人当庭宣读和出示的第一组证据,虽能证明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但这并不影响对被告人朱承岭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辩护人当庭出示和宣读的第二组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人朱承岭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极力维护省社利益而没有给省社造成严重损失。故所举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承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主任、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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