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少平等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 2014-08-11 浏览 29302 次
平、王建生、翁国华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许少平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3341.5克,数量特别巨大;被告人王建生、翁国华参与贩卖毒品249.5克,均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少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建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翁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四、赃款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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