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绣巢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03年6月17日)
发布时间 2014-08-11 浏览 28175 次
1、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故作出第4512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上海绣巢公司不服第451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本案专利产品(九孔枕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标准。本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可以反映出:填料所用的九孔纤维因其比重小、空腔多使封闭的空气容量增加、隔热保暖性能提高,同时,空腔的存在使空气在外力压迫或松弛时可以在纤维内自由进出,纤维受压后能迅速恢复原状,具有很好的回弹性。可见,九孔枕芯比传统枕芯在产品的构造方面具有有益的效果和进步。二、被告否定原告产品的权利要求1进而“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立。被告认定原告的“九孔枕芯仅是填充材料的替换,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属于自己一方主观臆断。九孔填料的加入已经改变了枕芯的内部结构,不属于《审查指南》所述的不改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