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绣巢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03年6月17日)
发布时间 2014-08-11 浏览 28176 次
下枕袋织物或将上下枕袋织物连为一体的方法形成枕芯的外部构造,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公知技术。所以,作为枕芯填料的九孔纤维是考虑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唯一要关注的因素。原告认为九孔枕芯比传统枕芯在产品的构造方面具有有益的效果和进步。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主张将九孔纤维作为填料使用改变了枕芯的内部结构,但在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表明九孔纤维的结构特征;其次,九孔纤维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枕芯填料的材质,使本案专利产品具有了回弹性和保暖性较好的特点,并且还增加了抗菌、防螨、杀虫的作用。但是,这种效果的改善并不来自于该实用新型专利本身结构的变化,而是由于九孔纤维自身所具有的比重小、空腔多等特质所导致。也就是说,本案专利与传统枕芯的最大区别仍然是材料的替换,而在替换使用了九孔纤维这种材料后,枕芯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并没有发生变化,基于材料特征是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判中不予考虑的因素,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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