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树仁不服安溪县财政局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发布时间 2014-08-12 浏览 25738 次
出复议决定维持安溪县财政局的处罚决定。高树仁仍不服,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高树仁诉称,2002年10月31日,原告在同安区莲花镇小坪村和道地村等村落购买茶叶12000公斤,雇闽d/61442#大货车在道地村装车后,途经道地村花桥角落时,被被告执法人员以没有完税及外运手续,构成偷税、逃税行为为由强行扣留原告车辆及货物13天,并作出罚款72072元及补交税款、罚款共计86486.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跨越行政区域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当场收取较大数额罚款,并未能告知被处罚人享有申辩及听证权利,超越职权非法扣押车辆,错误适用法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所作出的[2002]安税罚字31号行政处罚决定;赔偿原告因非法扣押车辆所造成的损失3990元。

  被告安溪县财政局辩称,原告诉称失实,被告查获的茶叶,是原告向安溪县大坪乡茶农收购的,从大坪乡装车运至距同安区界约30米处被被告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依法实施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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