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树仁不服安溪县财政局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发布时间 2014-08-12 浏览 25736 次
政行为,不存在越权执法问题。被告为查清案件事实暂留置原告作为偷税的运输工具,在查清事实并依法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后,即刻予以放行,不存在被告超越职权的问题。被告依据相关规定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其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违法行为,经被告立案、调查、报批后,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原告放弃听证权利之后,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

  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定原告偷税的行为有原告的陈述及证人叶连革的证言为证,基本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的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被告在经过立案、调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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