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定原告偷税的行为有原告的陈述及证人叶连革的证言为证,基本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的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被告在经过立案、调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