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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高树仁诉称:2002年10月31日,原告雇用闽d61442号货车从同安区小坪村运载茶叶,途中被被告稽查人员违法查获,并被强制扣押车辆12天,追成原告经济损失3990元。原告认为,被告在农税稽查的过程中无权扣押原告雇用的车辆,其扣押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扣押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由被告赔偿因非法扣押车辆所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3990元。
3.被告安溪县财政局辩称:原告不是所诉被扣车辆的所有权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在税收征收管理执法过程中为查清原告的偷税事实,采取保全措施暂时留置原告所雇用于偷税的运输车辆,之后即予以放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无不当。被告的留置时间较短,即使造成原告一定的损失,也是因原告没有主动配合所致,且原告主张的损失3990元并无有效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