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得雨活茶有限公司诉北京更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5 浏览 48121 次
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就决定于其使用的商品名称“得雨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否误导公众。原告的注册商标虽然由拼音“de yu”和汉字“得雨”两部分组成,但是对于国内普通消费者而言,汉字“得雨”是该注册商标最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部分。从被告商品名称“得雨生”的文字上看,包含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中最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部分“得雨”,仅在文字上多了一个字。虽然在文字和字体上不完全相同,但属于近似,并容易使公众将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产生联系,从而导致商品来源的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de yu得雨”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受侵害的是一种财产权,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商标声誉上的损害,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因被告的侵权行为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于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告应当在相关媒体上就其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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