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得雨活茶有限公司诉北京更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5 浏览 48123 次
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原告产生的不良影响。

  本案中,由于无法确定更香公司使用商品名称“得雨生”的起始时间,亦无确切证据证明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应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产品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等因素确定赔偿额。因原告主张的10万元索赔数额在法定赔偿额的范围之内,该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的其使用“得雨生”是对其注册商标“俞得雨生”的正当使用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并没有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正当使用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而是在将其注册商标去掉了一个字的情况下,作为商品名称予以使用,而该商品名称又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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