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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北京更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景德镇市得雨活茶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更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更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更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景德镇市得雨活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景德镇市得雨活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北京更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