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7 浏览 31421 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的“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予以初审公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权利的严重侵害,并于2004年11月30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关于对申请“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的异议》。原告认为被告申请的“采购招标网”显然是与原告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存在名称上的相似性,足以造成他人的误解。被告显然是想搭原告的便车牟取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备案登记的网站名称“采购招标网”与原告的网站名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相似,足以造成他人误解,并请求将该备案登记予以撤销;2、被告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工程招标网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这是原告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行政纠纷。在互联网上,大量存在以通用名称命名的网站,“采购招标”是通用名称,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此外还存在“中国招标采购网”网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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