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7 浏览 31420 次
网站名称与原告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更为相似。“中国”、“采购”、“招标”、“网”这样的通用名词,不存在知识产权;或者说知识产权仅在于该名称本身,没有扩大保护的余地。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20022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3、040256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的公告;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初步审定的公告;6、原告《关于对申请“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的异议》。

  原告以证据材料1—4证明原告是“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的合法所有人,以证据材料4、5证明被告的“采购招标网”与原告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相似,以证据材料6证明原告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材料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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